因此,疫情期间公司不能停工停薪,而是应根据停工时间和工作安排,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
疫情期间,公司没有权利随意采取停工停薪措施。具体规定如下: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若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在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需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在疫情期间,公司必须保障员工的薪资支付,不得因停工而停薪。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如果停工不超过一个工资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员工足额、按时发放工资。这意味着,即使公司因为疫情而暂时停工,也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薪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薪是不合法的,如果企业停停工在一个 工资 支付周期的,应该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不得降低工资标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水平全额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提供正常劳动: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以根据职工在此期间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视为正常上班,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若工作量未减少,企业应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若工作量不足,企业可与员工协商在家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复工:此期间工资应参照正常工作时所能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计算,不包括加班费、各类特殊情况下非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或奖金。
疫情期间不上班的话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企业停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按原待遇发工资,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而且具体的复工时间也确定不下来的话,这些企业直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费的标准给职工发生活费即可。
病假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停工期: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对于不能复工复产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要按照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非正常停工损失的会计处理:当企业在疫情期间发生非正常的停工损失时,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原材料、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这些贷方科目分别对应了因停工而消耗的原材料、设备折旧、应付给员工的薪酬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疫情期间停工损失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记录停工损失:当企业在疫情期间发生停工损失时,应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借:制造费用;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
疫情期间停工损失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记录停工损失:企业发生停工损失时,应借记“制造费用”科目。同时,贷记相关科目,如“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以及“银行存款”。结转停工损失至成本:当企业需要将停工损失结转至生产成本时,应借记“生产成本”科目。
疫情期间企业发生非正常的停工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累计折旧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企业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疫情期间企业发生非正常的停工损失时,可以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他相关科目进行处理。
疫情停工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停工期间费用的记录:当企业在疫情期间停工并发生相关费用时,应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归集。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相应的费用科目,如“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停工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停工计入管理费用,需要做专项申报。如果是疫情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些损失对于企业来说不属于正常运营期间的生产消耗,不能作为产品的生产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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